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