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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