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商标标志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和其他要素组成,如果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