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是否超越职权;
(五)是否滥用职权;
(六)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
(七)是否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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