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三十一条 原告主张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结构和竞争状况的具体情况,认定被告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4-06-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