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十九条 原告有证据证明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件中相关市场的结构和实际竞争状况,结合相关市场经济规律等经济学知识,初步认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一)经营者在较长时间内维持明显高于市场竞争水平的价格,或者在较长时间内商品质量明显下降却未见大量用户流失,且相关市场明显缺乏竞争、创新和新进入者;
(二)经营者在较长时间内维持明显超过其他经营者的较高市场份额,且相关市场明显缺乏竞争、创新和新进入者。
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可以作为原告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初步证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4-06-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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