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垄断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原告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被诉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从其举报之日起中断。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决定终止调查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由之日起重新计算。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后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确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重新计算。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4-06-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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