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存单纠纷案件的范围
(一)存单持有人以存单为重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
(二)当事人以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
(三)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无效的纠纷案件;
(四)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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