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