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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