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