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行为以及与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事项相关的行政行为或者相应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0-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