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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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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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经营数额或者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接近非法经营行为“情...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国有电信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电信企业破产或者严...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经营去话业务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