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0-05-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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