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技术开发合同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技术开发合同 第十八条 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技术转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但尚未实现工业化应用的科技成果包括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实现该科技成果工业化应用为目标,约定后续试验、开发和应用等内容的合同。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