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1998-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