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 发布:1998-04-29 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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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3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以挪用...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