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