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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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因公共...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应当视情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政府信息由被告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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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
政府信息涉及商业...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被告对原告要求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被告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原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不存在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公...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