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向承运人实际交付货物并持有指示提单的托运人,虽然在正本提单上没有载明其托运人身份,因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要求承运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