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5〕9号)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5〕9号)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