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三)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
(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
(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
(六)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6-0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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