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当事人以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为由,主张集体林地承包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合同订立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关于民主议定程序的强制性规定的;
(二)合同订立未经民主议定程序讨论决定,或者民主议定程序存在瑕疵,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依法补正的;
(三)承包方对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并已经对林地大量投入的。
(一)合同订立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关于民主议定程序的强制性规定的;
(二)合同订立未经民主议定程序讨论决定,或者民主议定程序存在瑕疵,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依法补正的;
(三)承包方对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并已经对林地大量投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