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当事人就同一集体林地订立多个经营权流转合同,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主张取得林地经营权的,由具有下列情形的受让方取得:
(一)林地经营权已经依法登记的;
(二)林地经营权均未依法登记,争议发生前已经合法占有使用林地并大量投入的;
(三)无前两项规定情形,合同生效在先的。
未取得林地经营权的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2-06-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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