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的优先权受到侵害为由,主张家庭承包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请求赔偿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2-06-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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