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家庭承包林地的承包方以林地经营权人擅自再流转林地经营权为由,请求解除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收回林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林地经营权人能够证明林地经营权再流转已经承包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2-06-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