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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