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