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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