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司法解释 发布:2020-12-29 共 3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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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 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