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