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同一海事事故中,不同的责任人在起诉前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向不同的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后立案的海事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海事法院管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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