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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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海商法的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同一海事事故中,不同的责任人在起诉前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向不同的海事法院...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责任人在诉讼中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应当向受理相关海事纠纷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
相...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后,设立基金的海事法院对海事请求人就与海事事故相关纠纷向责任人提起的...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海事法院在十五日内作出裁定的期间,自海事法院受理设...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债权登记期间的届满之日,为海事法院受理设立海事赔偿...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债权人申请登记债权,符合有关规定的,海事法院应当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后,依照海事诉讼特...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后,海事请求人基于责任人依法不能援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抗辩的海事赔偿请...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后,海事请求人就同一海事事故产生的属于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可以限...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债权人提起确权诉讼时,依据海商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主张责任人无权限制赔偿责任的,应当以书面形...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确权诉讼后,需要判定碰撞船舶过失...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海商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船舶经营人是指登记的船舶经营人,或者接受船舶所有人委托实际使用和控...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责任人未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不影响其在诉讼中对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海事请求提...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责任人未提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抗辩的,海事法院不应主动适用海商法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进...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责任人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未提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抗辩,在二审、再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责任人对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海事赔偿请求未提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抗辩,债权人依据有关生效...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赔偿请求不包括因沉没、遇难、搁浅或者被弃船舶...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海商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的“责任人”是指海事事故的责任人本人。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 海事请求人以发生海事事故的船舶不适航为由主张责任人无权限制赔偿责任,但不能证明引起赔偿请求...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应当以人民币设立,其数额按法院准予设立基金的裁定生效之日的特别提款权对...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海商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利息,自海事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