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责任人未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不影响其在诉讼中对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海事请求提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抗辩。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