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责任人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未提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抗辩,在二审、再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