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债权登记期间的届满之日,为海事法院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的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第六十日。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