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海商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利息,自海事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以担保方式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基金设立期间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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