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本规定施行后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颁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7-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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