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判决责任者赔偿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失的,可以一并写明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受领赔款后向国库账户交纳。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当移送执行。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7-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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