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涉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赔偿纠纷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得将会计师事务所追加为被执行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7-06-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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