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利害关系人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业务活动中出...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已经...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利害关系人明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为不实报告而仍然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告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年检使用”、“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与其过失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时...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其分支机构作为共同被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分支机构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涉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赔偿纠纷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得将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院过去发布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相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