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利害关系人明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为不实报告而仍然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7-06-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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