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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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依照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民事赔偿的,应当以公证机构...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所公证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的,可以依照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就该...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提供证据证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证机构依法...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明知公证机构所出具的公证书不真实、不合法而仍然使用造成自己损失,请求...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施行后,涉及公证活动的民事案件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