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当事人仅以未明示选择为由主张排除适用国际惯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3-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