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4-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