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4-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