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赔偿请求人应当对其主张的损害负举证责任。但因人民法院未列清单、列举不详等过错致使赔偿请求人无法就损害举证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对上述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双方主张损害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申请鉴定。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结合双方的主张和在案证据,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等进行判断。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2-0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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