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错误执行侵犯债权的,赔偿范围一般应当以债权标的额为限。债权受让人申请赔偿的,赔偿范围以其受让债权时支付的对价为限。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2-0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