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按照错误执行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损失或者该价格无法确定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计算损失:
(一)按照错误执行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财产损失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期间从错误执行行为实施之日起至赔偿决定作出之日止;
(二)错误执行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因时间跨度长、市场价格波动大等因素按照错误执行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显失公平的,可以参照赔偿决定作出时同类财产市场价格计算;
(三)其他合理方式。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2-0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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