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规定。本解释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颁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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